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利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民初2062号
原告:新乡市新利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榆林乡。
法定代表人:李原道。
被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胡冬明。
原告新乡市新利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0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新利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申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