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7115号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65693748。
法定代表人:胡冬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宽,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欣,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92377718。
法定代表人:侯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河南路德(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通知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永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