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

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财政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京01行初19号
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胡冬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涛星,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勤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投诉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锋
审 判 员  王春光
审 判 员  王 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肖 克
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