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

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长鼎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财保106号
申请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三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1656937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宽,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长鼎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东国际汽车城2#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5KN471X。
法定代表人:章新。
被申请人:**,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鼎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吴达名下人民币95.673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长鼎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吴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67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广核贝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