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525民初96号
原告:张某,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被告:通辽市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通辽市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通辽市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