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内0581执1290号
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通辽市诚公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通辽市诚公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给付案款193106.1元,执行费2797元,诉讼费2487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
账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人: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缴款账号:6228402147055992261
账号:103199222019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联系人:***联系电话:1830475****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