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2民初2199号之二
原告: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胶王路与张博路附线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管庄乡7号。
法定代表人:滕振和,执行董事。
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3500.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20元,由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爱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