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2执保218号
申请人: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经济开发区胶王路与张博路附线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管庄乡7号。
法定代表人:滕振和,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8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