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2150996C,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管庄乡7号。
法定代表人:滕振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34439-0,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胶王路与张博路附线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17)淄仲裁字第49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