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4674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系**之父。
被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永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高王路西侧90号10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管庄乡7号。
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凡颐园2-1-1405。
法定代表人:***,队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永元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首建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