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民初1031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拓林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091658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8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372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立案后,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议,认为双方订立有仲裁条款,故本案应由仲裁机构处理。
经审查,被告中禾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1月21日,江西鑫裕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双方对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柏林村8号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迁建(二期)工程的承包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进行必要的条款补充,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约定了书面仲裁协议,故案件应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4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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