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224民初2202号 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突泉县华珠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内2224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4行“案件受理费5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