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3382号
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67534736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县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华丰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70133912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5元,由原告沈阳裕发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