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突泉县突泉镇某某五金电料商店、内蒙古某某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224民初2227号 原告:突泉县突泉镇某某五金电料商店,经营者:郭某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团结路祥合二期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224MAONMQMH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友之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华丰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70133912X2。 原告突泉县突泉镇某某五金电料商店诉被告内蒙古某某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突泉县突泉镇某某五金电料商店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突泉县突泉镇某某五金电料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突泉县突泉镇某某五金电料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突泉县突泉镇某某五金电料商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