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勤马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厦门木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勤马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1民初5609号 原告:厦门木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田头村大岭社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勤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埔中央里1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木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勤马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木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木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木圣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