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3民初1348号
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下洲花园久东大道1014-18至1014-36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6552326L。
法定代表人:许式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微,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玲,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三溪乡前坪村前坪1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729678079。
法定代表人:谢必涛,执行董事。
被告:王兆亮: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兆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计3358元,由漳州城投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梓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玮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