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7571号
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谢洋闽西交易城**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67BM4N。
经营者:王动京,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黄海海,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碧水友兰苑18-103用代码913501245729678079。
法定代表人:黄爱花,执行董事。
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与被告黄海海、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为177元,由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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