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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与某某、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7571号

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谢洋闽西交易城**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3067BM4N。

经营者:王动京,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黄海海,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碧水友兰苑18-103用代码913501245729678079。

法定代表人:黄爱花,执行董事。

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与被告黄海海、福建省拓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为177元,由原告新罗区环瑞筛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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