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934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东(北京五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幢二层B222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原告***开具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本案的诉讼费。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原告***的起诉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