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82民初85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5485445K。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村(办公区)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1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0660152X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冀1082民初85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8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查封,若存款不足查封等额财产。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和车牌号为京Y×××××丰田汉兰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陕西省汉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82银行卡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市场街支行,账号为62×××18银行卡的冻结;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汉中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2×××83银行卡的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开发区南区办事处金地阳光花园B座3单元601室的查封;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京Y×××××丰田汉兰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