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正星加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5363号 原告:北京北方正星加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北方正星加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法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