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正星加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2803号
原告:北京北方正星加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桥中街2号院4号楼4-15A。
法定代表人:戴文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侨盼,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果园21号楼9层907。
法定代表人:赵铁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方正星加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北方正星加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北方正星加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方正星加油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杜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虹茜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