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934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北京市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计,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北大化村东(北京五木服装有限责任公司)2幢二层B222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进京,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愚公道路养护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原告***开具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本案的诉讼费。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于原告***的起诉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