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6民初1885号
原告:东山县鹭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省道双码线后林段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6336360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顺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东厦镇东厦村下料自然村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67846344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山县鹭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顺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东山县鹭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山县鹭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山县鹭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山县鹭祥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