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3185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4950507N(1-1)
负责人:张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竞男,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被告: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43897614H
法定代表人:陈先明。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5元,减半收取2747.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