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执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7246914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八斗镇花张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鄂05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民终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俊
审判员 张 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