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2民初3349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900元。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