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2民初335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昌市**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3日生,,住**昌市**湖区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市**湖区青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6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