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81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09号,机构代码7339075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城南路,机构代码91361181581640806A。
法定代表人钱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德兴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016)赣1181民初906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832,374.7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832,374.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