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江西博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21民初1086号
原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075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江西博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桥下村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博坤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
审判长周延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廖远贵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