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青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时,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洪刑二终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