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青刑附民执字第0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7277683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住**昌市**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9130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9130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