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青刑附民执字第0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72776839-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住**昌市**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09130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9130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