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华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1865号
原告: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首钢华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华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6元,减半收取1813元,由原告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