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山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花园街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建立,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副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安大路东侧(****小区东方家园四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公司安全生产科科长,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由原告河北嘉鹏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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