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6民催16号
申请人南京苏富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连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
申请人南京苏富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0010004125718867,出票日期2018年1月9日,票面金额10000元,申请人南京苏富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台市财政局)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苏富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南京苏富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雯
审判员张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