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锦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保定)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607民初2413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问论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定)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保定)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自起诉之日解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双方签订的《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2.判令某乙公司返还某甲公司己付意向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079元(自2024年7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一年期LPR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8月22日为207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某乙公司有意向委托某甲公司对其“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提供监理服务,但要求某甲公司缴纳保证金50万元,某甲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某乙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50万元。根据该协议第六条约定,该笔意向保证金在乙方(某甲公司)中标进场后,3个月内退还,若乙方(某甲公司)未能中标则甲方(某乙公司)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后因某乙公司内部原因,该项目至今未能启动,经了解,此项目不再实施,《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某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某乙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某乙公司自2024年4月答应退还但至今一直未退还。 某乙公司辩称,50万元没争议。本来就是做项目,不支付资金占用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甲公司提供证据 1.《合作框架协议》。证明:2023年4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计划在“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进行合作。某乙公司准备委托某甲公司对该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某甲公司须向某乙公司交纳意向保证金50万元。 2.转账记录。证明:2023年4月24日,某甲公司通过尾号为9176的中国银行账户向某乙公司尾号4669的交通银行账户支付50万元,备注为保证金。 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甲公司的***与某乙公司的***多次沟通保证金退还事宜,2024年7月10日,***表示正在办理手续,到账了就转款。 某甲公司主张2024年7月10日***在聊天记录中表示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到账后就转款,所以从该日计算资金占用费。 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主张微信聊天记录是***与***正常聊天记录,是真实的。某乙公司收到某甲公司50万元,因资金没有到账,没给某甲公司转款。不支付资金占用费。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相应的事实认定如下: 2023年4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施工监理事宜达成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在双方签订本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当日,某甲公司需向某乙公司交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意向保证金在某甲公司中标进场施工后3个月内无息退还;若某甲公司未能中标则某乙公司须于开标后七日内全额退还某甲公司已缴纳的保证金。某乙公司收到以上意向保证金后,将确定某甲公司为工程监理单位。2023年4月24日,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意向保证金50万元。后该项目不再实施,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沟通退还意向保证金事宜,2024年7月10日某乙公司承诺“今天在办手续,到账就转了”。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意向保证金后,某乙公司的项目不再实施,某甲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某甲公司主张解除其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依法准许。某甲公司主张《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自起诉之日解除不符合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解除后,某乙公司应当返还某甲公司意向保证金50万元并赔偿某甲公司因某乙公司占用50万元给某甲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现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返还意向保证金50万元并按照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费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保定)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满城中传文旅中心项目监理合作框架协议》; 二、被告某某(保定)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意向保证金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4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0元,减半收取计4410元,财产保全费3030元,由被告某某(保定)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