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4民催20号 申请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0幢1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四季青支行,出票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票面金额5500.0元,票号为0010004123862902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元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