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3248号
原告: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65号第15幢2单元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西楚王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陈述2018年1月19日,其与原告在太原市平阳路146号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清徐县西楚王村大禾农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理。该合同具体约定“发生诉讼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条款。合同生效后,原告认为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但被告未支付全部工程款而引发该纠纷。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本案的施工地点为清徐县西楚王村大禾农业园区内,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清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协议虽然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管辖协议因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因此本案由贵院管辖,不符合相关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而非约定管辖,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建设施工监理合同》中约定工程地点在清徐县西楚王村大禾农业园区,故应由工程所在地清徐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被告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清徐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