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65号第15幢2单元25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西楚王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称,一、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监理报酬,不是支付工程款;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是两个并列的案由,双方之间没有包含关系,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山西省清徐县,故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