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于某与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11620-2号 原告: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辽宁乾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辽宁乾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辽宁盛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于某与被告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719.30元,均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