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徐某某、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4民初11621-2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堂子街7-4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