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昕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王某、大连某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民终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王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庄河长岭镇(政府办公楼后院招商办公室116-106)。 负责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4)辽0203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提出上诉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宁宁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