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10156号
原告:某某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房桥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某某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房桥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某某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于2023年11月17日,某某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