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与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8085号 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科技工业园区燕房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208038T。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镇环湖路66号镇政府1号楼110室-3168(溪**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臻***置业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房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