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夏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234号 申请人青海夏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150060.7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保函进行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2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150060.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6月3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宁城北支行35090078801400000102账户内的存款以150060.7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52240.25元)。 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2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150060.7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234号案件部分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