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海齐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35号 申请人青海齐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韩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45228.33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5228.33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分行营业部南京郁金香路支行4301013609100225735账户内的存款以445228.33元为限予以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45228.33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45228.33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35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