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天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02执3498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天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石家庄天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中国耀华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2民初116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天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11-16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2民初11695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