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980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尽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与京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京建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0元;3.京建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730小时延时加班工资28 318元;4.京建公司支付***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137天休息日加班工资56689元;5.京建公司支付***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17天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0551元;6.京建公司支付***押金1200元;7.诉讼费由京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125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1257号裁决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京建公司辩称:仅认可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京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京建公司无需支付***押金1168.97元、无需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4 896.55元、无需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1489.66元、无需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5296.5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京建公司不服1257号裁决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就反诉辩称,不同意京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7年2月10日入职京建公司,担任监理,工作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因项目结束主动离职。2017年4月28日,***与京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对于合同期限双方各执一词。***主张其税前月工资为4800元,京建公司认为月工资为2000元加各种补助合计4500元。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对***与京建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动合同)中第2、3、4页是否有替换;第2页与第1、5页是否为同一台打印机打印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所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2017年4月28日劳动合同第2页是替换形成,未发现第3、4页有替换页形成的特点;第2页与末页未发现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的个体特征。 ***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1.确认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与京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京建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0元;3.京建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730小时延时加班工资28318元;4.京建公司支付***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137天休息日加班工资56689元;5.京建公司支付***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17天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0551元;6.京建公司支付***押金1200元。 2020年3月23日,仲裁委出具1257号裁决书,裁决确认:1.确认京建公司与***于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京建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押金1168.97元;3.京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4896.55元;4.京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1 489.66元;5.京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5296.55元。仲裁裁决作出后,京建公司与***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分别向我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京建公司与***均认可双方于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对1257号裁决书裁决京建公司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各项金额,京建公司与***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仲裁委认定的事实,故本院对于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予以认可。对***诉求京建公司退还押金的诉求,结合本案审理情形,本院认为实为京建公司扣发***的工资,具体数额为每月扣发400元,合计1200元。对***要求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鉴定意见载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页有替换,京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替换原因,故本院对于***的主张予以采信,具体数额结合***月均工资4800元予以计算,***的诉求未超过实际数额,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7年2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与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0元; 三、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4 896.55元; 四、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1489.66元; 五、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5296.55元; 六、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应发工资1200元;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5元,由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4800元,由北京京建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