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22执字第00117-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万年青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合肥万年青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