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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民初63号 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大连市某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A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84元,由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