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民初63号
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被告:大连市某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A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84元,由原告A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