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雨湖区爱露丝内衣店、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爱露丝内衣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河西地下商业街B区118、120号。 经营者:***,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爱露丝内衣店、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